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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防〔2013〕311号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
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的通知
广州、深圳和各地级市人防办(民防办)、顺德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国家人防办印发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对加强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规范全省人防工程建设专业监理工作,省人防办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行政许可资质必须具备规定数量的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乙级资质的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至少10名(土建专业包括建筑、结构、防护等专业至少8名;安装专业包括暖通、电气、给排水等专业至少2名),丙级资质的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至少5名(土建专业至少4名,安装专业至少1名)。上述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申报。培训工作由省人防办按计划统筹安排,委托省民防协会做好相关工作,由国家人防办指定的人防监理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和丙级行政许可资质直接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无需各市人防主管部门加具意见,企业可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人防办(省民防办)服务窗口(网址:http://www.gdbs.gov.cn)或直接到省人防办办事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资质证书,同时查验相关资料原件。人防工程监理乙级和丙级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每年6月通过网上服务窗口或办事窗口集中受理。
三、省外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至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登记后可在我省承接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备案材料包括:入粤申请报告、《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入粤登记表》、营业执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委托入粤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入粤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近三年已竣工的人防工程监理合同(三个以上)及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和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在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予以公示,合格后办理备案手续,同时查验相关材料原件。未办理入粤备案登记手续的,不准在广东省辖区内开展监理业务。
四、各地要加强监管,积极推进人防工程建设专业监理工作。有关监理企业要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省人防办每年适时组织一次对全省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乙级和丙级资质企业的全面检查,检查主要内容: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是否按规定申请延续,是否存在非法转让人防监理许可资质证书、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和故意损害建设、施工单位利益等行为,以及人防工程监理细则和监理规划、总监证书、从业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签证是否规范及时等。并建立监理企业诚信档案,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严重违规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除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外,取消人防工程监理资质。
五、《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粤人防〔2011〕205号)有关资质管理的条款与本通知相冲突的,已本通知为准。
六、申请人在办理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时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采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申请书
2、监理业务手册
3、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入粤登记表
4、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年检表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