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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核——修建防空地下室办事指南

重要提示:为保证申请人能够及时顺利地办理防空地下室报建手续,请申请人在入案前,先与市民防办政务服务窗口(电话:38920613)约定时间进行项目现场检查,以便核查该地段有无

  早期人防工事,及是否符合防空地下室修建条件等情况。

  一、事项名称: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核——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事项编码:gz4111001-001

  三、业务范围:

  1、城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

  (1)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建筑总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修建防空地下室。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各类经济功能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且属于相同建设单位的,可以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同步修建。

  (注: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2、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和地下管线综合管沟等地下空间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设防。其他单建式地下空间,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规范标准修建的面积比例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

  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18号);

  5、《广州市人防工程规划》;

  五、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1

委托代理人需持建设单位授权委托证明书

1

原件

在线填写和打印),(www.gzccad.gov.cn)

2

《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

1

原件

在线填写和打印),(www.gzccad.gov.cn)

3

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告(说明该建设项目地址、规模、性质、总建筑面积、首层建筑面积、地下室概况等)

1

原件

申请小区防空地下室统筹建设的还需提交小区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对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在各期同步建设相应面积的防空地下室,但是前期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以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小区防空地下室统筹于后期建设的,前期的应先行缴纳易地建设费。

4

规划部门批复(修详规或方案批复,含图纸)

1

复印件、加盖章;方案需蓝图

需核对原件。

5

现场情况查勘确认表

1

原件

申请人需提前与市民防办政务服务窗口(电话:38920613)联系进行项目现场查勘。核查有无早期人防工事,是否符合防空地下室修建条件等情况。市民防办当场核发《现场情况查勘确认表》。

  六、审批范围: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七、办理期限:4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提前与市民防办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

  州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电话:38920666、38920613)联系进行项目现场查勘,核查有无早期人防工事,是否符合防空地下室修建条件等情况。查勘后,当场核发《现场情况查勘确认表》。

  2、建设单位备齐资料后,向市民防办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市规划局规划并

  联审批窗口送交申请材料。

  3、我办按并联审批时限办结。

  4、建设单位到市民防办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市规划局规划报建并联审批窗口领取《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九、核准数量:无数量限制

  十、审批部门:广州市民防办

  十一、办事地址:

  市民防办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电话:38920666、38920613)

  十二、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流程图